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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启用社会保障卡就医购药结算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4-27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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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人社字〔2015〕59号

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全面启用社会保障卡就医购药结算的通知

市本级各参保单位、各医疗保险定点单位:

为进一步推广使用社会保障卡,实现社会保障“一卡通”,经研究决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市本级(含路南区、路北区、古冶区、开平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参保职工全面启用社会保障卡就医和购药结算。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15年10月1日起,已领取社会保障卡参保人员的职工医疗保险卡停止使用,参保人员须使用社会保障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和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结算。

二、请各参保单位尽快到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领取已制作好的社会保障卡及《社会保障卡使用指南》,并及时发放给参保人员,以免影响使用。

三、已领取社会保障卡的参保人员,请认真阅读《社会保障卡使用指南》,并尽快到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进行启用激活。社会保障卡启用激活后,原职工医疗保险卡个人账户余额自动转入社会保障卡账户。

四、已办理社会保障卡申领手续,尚未领取社会保障卡的参保人员,可继续使用医疗保险卡就医购药结算,没有医疗保险卡的,可使用居民身份证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结算。

五、尚未办理社会保障卡申领手续的参保人员和今后新增加的参保人员,请及时携带本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未成年人提供户口薄户主页、本人页和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二寸白底彩色免冠照片到所在单位或代理机构办理社会保障卡申领相关手续。新增加的参保人员,在未领取社会保障卡前可使用居民身份证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结算。

六、应急或遗失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卡)的参保人员,可按相关规定到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办理社会保障卡制卡或补卡手续。

七、对上述通知事项如有疑问,可拨打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热线12333咨询。

八、各医疗保险定点单位要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将本通知张贴在显要位置,在参保人员就医购药时,主动提醒告知参保人员及时启用社会保障卡及有关注意事项,确保医疗保险卡向社会保障卡使用的平稳过渡和参保人员就医购药不受影响。

九、各县(市)区可结合自身实际参照本通知执行。


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4月21日